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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2023年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说明
浏览:8936次'时间:2024年6月27日
2023年下拨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彩票公益金发放总金额770.875万元。民政彩票公益金用于民生保障事业发展,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使用宗旨,资金主要用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公益四个方面。省级以上福彩公益金662.79万元,其中: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90.00万元、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维修改造资金90.00万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资金20.69万元、儿童福利类省指标7.00万元(其中孤儿助学工程项目7.00万元)、老年福利类项目58.10万元(其中适老化改造项目58.10万元)、革命老区改造提升特困供养设施项目资金397.00万元。市级福彩公益金108.085万元,其中:残疾人两项补贴87.54万元、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补助资金10.20万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资金10.345万元。 附:2023年省级以上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表 2023年市级项目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表 资金管理办法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6月27日 2023年省级以上项目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表
2023年市级项目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表
资金管理办法
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1、维修改造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规审核、依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设立专户。乡镇财政所对敬老院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同维修改造的敬老院所在的乡镇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敬老院和敬老院建设及维修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村级公益性建设和散坟迁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符合殡葬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要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2、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3、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等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开。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违法规定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三、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福彩公益金管理办法 1、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3、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4、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5、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是指用于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资金。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及时高效、阳光透明、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3、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户),相关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费用。 4、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按月发放,并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坚持杜绝迟发、克扣、冒领、重复领取等现象发生。 5、坚持动态管理,确保发放准确。 6、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经办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7、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五、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1、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国福利彩票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2、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及时高效、阳光透明、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3、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户),相关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4、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当按季度发放,并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坚持杜绝迟发、克扣、冒领、重复领取等现象发生。 5、坚持动态管理,确保发放准确。 6、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经办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7、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六、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1、维修改造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规审核、依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设立专户。乡镇财政所对敬老院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同维修改造的敬老院所在的乡镇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敬老院和敬老院建设及维修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七、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坟迁移补助资金 1、村级公益性公墓是指在辖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村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2、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符合殡葬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要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3、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补助补贴资金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4、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等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开。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违法规定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本办法由县民政局殡葬部门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八、养老服务社会化专项资金 1、为扶持和促进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能力。政府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给与运营补贴。 2、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符合运营补贴发放和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要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3、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补助补贴资金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对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4、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等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开。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违法规定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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